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泥公司轉投資的台泥綠能公司竟爆出內鬼收回扣案,王姓資深專案經理、莊姓總經理特助與謝姓副理兼工地主任等3名主管涉嫌利用台泥嘉謙綠能嘉義縣義竹鄉漁電共生相關工程案,向廠商收取新台幣3490萬餘元、美金134.6萬元等共近8000萬元不法利益,台南地檢署今(12)日依背信、恐嚇及違反洗錢防治法等起訴3名涉案人。
南檢起訴指出,莊某、王某及謝某等被告3人,前分別為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總經理特助、資深專案經理、副理暨工地主任,對參與台泥綠能公司案場之廠商投標或供應商請款驗收等具有審查權限。
3人自111年至114年間先由莊某以總經理特助身分,向義竹案場某下包廠商恐嚇,若不配合給付新台幣1500萬元,後續可能無能請得工程款,廠商被迫先給付180萬元,之後同意分三期給付共500萬元。
莊、王及謝等3人,另以協助訂立較嚴格審查規範之方式,護航義竹案場某廠商得標,再由下包張生廠商將回扣費用隱藏墊高為工程費用後投標,於得標後分期給付回扣費用共2990萬元予莊某等人朋分。莊某另為掩飾收受張姓廠商張回扣的犯行,另與其選任黃姓辯護律師、張姓廠商偽製不實之勞務工作承攬契約書,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
莊、王及謝等3人,另以協助訂立較嚴格審查規範之方式,再護航義竹案場、龍江案場之某同一廠商得標,再由廠商或連姓代理廠商各將回扣費用隱藏為太陽能模組採購報價後投標,並於得標後給付回扣費用27萬831美元、9萬321美元、98萬5370美元予王某等人,並以匯往海外帳戶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
南檢於今年6月12日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處前往至台泥綠能公司等12處相關處所搜索,將涉案的台泥綠能公司資深專案王姓經理、莊姓總經理特助、謝姓副理等人帶回偵訊,檢察官認3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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